全国又新增一地可开具全电票!

全电票来了!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后,可开具的地方又增加了一处,将于11月30日起施行!

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中提出:

1. 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将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2. 试点纳税人范围:

1)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3. 如何确定具体试点纳税人:具体有厦门市的税务决定,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4. 受票方包含的范围: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5. 如果不能够使用网络办税,或者没有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时不纳入试点范围。

此外,还有一些种情况下,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比如: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7.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8. 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试点纳税人可通过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操作,而不再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上述操作。

与此同时,福建省等各地税务局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可以接收厦门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至此,全电票开票方试点已有5个地区先后开展,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四川、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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